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23日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可享受税收优惠的衰竭期煤矿和充填开采置换煤炭的定义、减税方式、备案资料等。
公告规定,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税实行备案制度,纳税人提交备案材料后即可享受优惠,无需审批。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充填开采是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纳税人应按充填开采置换出原煤的销售额申报减税额,并提供相关原煤产量和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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