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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中弱小者安全因素

发布日期:2012-09-18 来源: 中国破碎机网 查看次数: 266 

核心提示:

  如何保护作为弱者的行人笔者认为,机动车驾驶人不仅要负有与行人不同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以体现对行人的特殊保护,而更重要的是,当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方对行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一个涉及面极其广泛的领域,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对受害人的救济,事故损害的填补,也间接地作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减少与预防,而且反映着一个社会的法治程度,标志着该社会法律秩序的状况,体现着该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健全与否,是一个社会对生命尊重与否的标志。

  在理论界,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还是过错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国外的立法也不一样。例如:德国5道路交通法6和日本5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6规定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均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英国法一直适用普通法侵权责任原则。

  我国5民法通则6**百二十三条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1992年1月1日,我国实施的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6中,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被认定为过错责任;2004年5月我国颁布的5道路交通安全法6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在道路交通方面,机动车和行人本应受平等的保护,但由于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即机动车能控制危险,行人多数情况下是受害者,法的/扶弱抑强0的功能应当得以发挥,也正是基于此,笔者赞成机动车方实行无过错责任,以保护作为弱者的行人,体现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正如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所说,机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理根据在于:一是报偿理论,即谁享受了利益谁来承担风险的原则,利益与风险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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