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评估报告中的成本构成
外购材料费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露天开采外购材料费为45.00元/吨,本次评估确定单位外购材料费为45.00元/吨,则:
正常生产年份材料费=年矿石产量×单位材料费
=60.00×45.00
=2700.00
地下开采外购材料费为48.00元/吨,本次评估确定单位外购材料费为48.00元/吨,则:
正常生产年份材料费=年矿石产量×单位材料费
=60.00×48.00
=2880.00
外购燃料及动力费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露天开采的外购燃料及动力费86.00元/吨,本次评估确定矿山动力费86.00元/吨。则:
正常生产年份外购燃料及动力费=年矿石产量×单位燃料及动力费
=60.00×86.00
=5160.00职工薪酬费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单位工资及福利费12.00元/吨,选矿单位工资及福利费8.00元/吨,采选单位工资及福利为20.00元/吨。
经调查,同规模矿山的员工在300—500人之间,本项目公司员工按390人确定,依据“XX省统计局公布2010年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采矿业平均工资总额为43815元/年,由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占工资总额的41.3%估算,则本次评估确定职工薪酬费为40.24元/吨[43815×390×÷60]。则:
正常生产年份工资及福利费=年矿石产量×单位工资及福利费
=60.00×40.24
=2414.40
修理费用
主要为机器设备的检修、维修、维护等费用。“开发利用方案”生产成本指标中此项费用为4.00元/吨,依据《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规定,修理费用按固定资产投资中的4.00元/吨进行计算:
正常生产年份修理费用=年矿石产量×单位修理费用
=60.00×4.00
=240.00
折旧费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采矿系统的固定资产应按矿石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维简费,不再计提折旧;而固定资产投资中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应计提折旧。
本项目采用年限平均法连续折旧,按固定资产原值及各类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年折旧率
根据前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分别为25年、10年,预计净残值率均取5%。
①露天开采
机器设备年折旧额=机器设备原值×÷10×100%
=5796.97×÷10×100%
=550.72
房屋建筑物年折旧额=房屋建筑物原值×÷25×100%
=7640.50×÷25×100%
=290.34
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合计=550.72+290.34
=841.06×÷10×100%
=5983.80×÷10×100%
=568.46
房屋建筑物年折旧额=房屋建筑物原值×÷25×100%
=7767.70×÷25×100%
=295.17
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合计=568.46+295.17
=863.63安全费用
根据财企478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评估依据“开发利用方案”计算如下:
①露天开采
按4.00元/吨计算安全费用,则:
正常生产年份安全费用=年矿石产量×单位安全费用
=60.00×4.00
=240.00
②地下开采
按8.00元/吨计算安全费用,则:
正常生产年份安全费用=年矿石产量×单位安全费用
=60.00×8.00
=480.00
维简费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维简费及井巷工程基金应按财税制度及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并全额纳入总成本费用中。
对采矿系统所需的更新资金不以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考虑,而以更新费用方式直接列入经营成本。对计提维简费的金属矿等,按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内采出原矿量和采矿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计算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以按财政部门规定标准计提的维简费扣除单位矿石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后全部余额作为更新费用。
根据财企324号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维简费的提取标准为15~18元/吨。本次评估维简费提取为15元/吨。则:
正常生产年份维简费=年矿石产量×单位维简费
=60.00×15.00
=900.00
评估确定的露天开采剥离工程为3880.80万元,矿山生产采出原矿石量725.60万吨,年处理原矿60.00万吨,折旧性质的单位维简费为5.35元/吨,更新性质的单位维简费为:15.00-5.35=9.65元/吨。
由此计算:年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和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分别为321.00万元、579.00万元。
评估确定的地下开采井巷工程为4430.80万元,矿山生产采出原矿石量356.01万吨,年处理原矿60.00万吨,经计算,折旧性质的单位维简费为12.45元/吨,更新性质的单位维简费为:15.00-12.45=2.55元/吨。
由此计算:年折旧性质的维简费和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分别为747.00万元、153.00万元。
管理费用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分析管理费用的组成,本次评估露天开采时单位管理费用取19.67元/吨,具体项目如下:
①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按销售收入的2%计算,折合单位矿产资源补偿费为5.73元/吨;
②环境治理费用2.50元/吨;
③公司经费:按销售收入的1.2%估算的单位公司费用为3.44元/吨;
④其他管理费用8.00元/吨。
正常生产年份管理费用=年矿石产量×单位管理费用
=60.00×19.67
=1180.20
地下开采时,因销售收入减少,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公司经费降低,计算单位管理费用为18.61元/吨,正常生产年管理费用为1116.60万元。
销售费用
依据“开发利用方案”,销售费用2.50元/吨,本次评估确定销售费用取2.50元/吨。
正常生产年份销售费用=年矿石产量×单位销售费用
=60.00×2.50
=150.00
财务费用
采矿权评估仅考虑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该矿山开发所需流动资金为3189.64万元,其中70%来源于银行短期贷款,借款期分布于整个生产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短期贷款利率按评估基准日执行的六个月至一年贷款年利率6.56%计算,则:
正常生产年份吨单位财务费用=流动资金×70%×贷款年利率÷生产规模
=3189.64×70%×6.56%÷60
=2.44综合成本
吨矿成本:露天232.87元/吨,井下247.24元/吨;
年成本:露天13972.06万元/年,井下14834.63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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