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探矿权审批协查衔接工作。今后探矿权申请人在办理勘查登记申请时,由省厅通过福建省矿业权登记管理系统发给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协查意见,并上传省厅。
福建厅决定,自6月29日起,废止《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延续变更协查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探矿权人放弃勘查区块范围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今后探矿权申请人在办理勘查登记申请时,不再向市、县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矿业权规划审查表》、《探矿权设置等有关情况审查表》等。
福建厅明确,探矿权审批协查的内容主要是:明确勘查区域是否存在矿权重叠和争议;明确勘查区域属于哪类本级矿产资源规划分区;明确勘查矿种属于本级矿产资源规划鼓励、限制、禁止、允许中的哪类矿种;探矿权人退出的勘查区块面积,该退出勘查区块内是否有开展地质工作,是否需要汇交地质资料;明确探矿权人是否依法勘查;与探矿权相关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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