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款征收的方式
税款征收的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及便于征收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原则而采取的具体组织税款入库的方法。税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查账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会计等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缴税款的纳税人。
②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缴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具体包括:A.查定征收。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产制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厂矿和作坊。B.查验征收。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适用于城乡集贸市场的临时经营和机场、码头等场外经销商品的课税。C.定期定额征收。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依照《征管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是依照《依管法》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是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四是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五是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③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前者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后者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这两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纳税人。
除以上几种主要征收方式外还有委托征收、邮寄申报纳税等方式。
2.税款征收的程序
因征收方式不同,税款征收程序也有所不同,税款一般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设在银行)缴纳。国库经收处将收纳的税款,随同缴款书划转支金库后,税款征收入库手续即告完成。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作为税务机关收取税款时的专用凭证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证明,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完税凭证的种类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及其他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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